2022/08/13
7月16日3时许,北京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一辆疑似路虎suv追尾一辆铲车,发动机开始冒烟,铲车司机下车后,只顾打电话,并未对铲车进行挪车,并对suv车内人员进行抢救,之后车辆起火,车内2人死亡。
从路人拍摄的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后,suv并未起火,火是从从冒烟开始,逐渐发展成不可控制的,但铲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只顾打电话。虽然有多名路人高喊让其挪车救助suv车内人员,但铲车司机一直置若罔闻。即便在多名过路司机用车载灭火器救火时,铲车司机仍未有救助举动。此行为引发网友众怒。铲车司机也许认为,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是报警,如若擅自挪车,则可能对事故认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影响。但这也许是司机对法律的误解,而这种误解的后果,也许会使司机触犯刑法的“不作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法条规定的非常清楚,发生事故后,有人员伤亡的,首先要抢救伤员。因抢救伤员而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也就是说,铲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所要做的,是救助SUV车内的伤员,而不是报警并以保护现场为由,拒绝挪车不施救助。不论事后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分配,铲车作为事故车辆一方,其司机就具有救助事故车另一方伤亡人员的法律责任。其在路人反复提示督促下,仍拒绝挪车救人,则由可能因此构成由其不作为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理论对于不作为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如赡养扶助义务等,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等等;
二、业务上和职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比如值班的医生等。
三、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如将弃婴抱回家的人对弃婴负有抚养义务。四、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如不排除、不避免、没有防止危险的发生,那么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在本案中,铲车司机作为事故车辆的一方,已经对后车产生了先行为义务,这种救助义务,与事故责任的划分并不矛盾,且是铲车司机的法定义务。在事故发生初始,铲车司机可能出于慌乱,不知所措而只顾报警,但在路人反复督促与其他过路司机一直在协助救火的情况下,铲车司机仍无动于衷,就具有明显的故意心态了,其明知火势蔓延可能会导致后车内人员的死亡,但其一直采取放任态度,直至死亡成为事实,这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
同时,铲车作为工程车,是不容许上路行驶的,特别是向四环路这样的环城快速路的主路(因施工需要,可以短距离移动,但需有《移动证》),如铲车司机这项违法行为被认定,则依据事故的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的后果可能就是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