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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为何再次碰壁银行,国家立法机关应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2022/08/13

     近日,扬州市某法院为一律师开出一份律师调查令,该律师持调查令前往银行收集、调查诉讼证据。但银行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行省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认为,人民法院的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予以拒绝。律师调查令在银行碰壁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从媒体报道来看,有些银行还因拒绝律师调查令而被法院罚款,但此后银行仍对律师调查令持抵触态度似不好用“抗法”来解释。

律师调查令为何再次碰壁银行,国家立法机关应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图1)

     律师调查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3.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4.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律师调查令为何再次碰壁银行,国家立法机关应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图2)

     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无任何“律师调查令”的提法。

     但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做法,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总结经验。”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金融审判,执行工作中提出了探索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有些地方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律师调查令的一些规定。(这就是银行所指的“人民法院的文件”)
而银行方面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即查询、冻结、划扣均实行双人双证制度,协助的对象是“人民法院”。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里,应当明确的是,法律是指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的。法规是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由此看来,司法解释,地方高院制定的规定,显然不属于该范围。
另,从社会公众层面,对于法院查询银行账户基本不持异议,但对于律师可以查询银行账户,绝大多数不认同,这也反映出公众对于个人财产信息的保护意识与调查令是否会被滥用的担心。而银行出于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的角度考虑,在没有国家明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律师调查令予以不配合也就在情理之中,而法院将自己应依职权调查的内容通过调查令的方式委托给律师,在认为只有配合法院义务的银行看来,似有“工作外包”印象。

       总之,北京市富润律师事务所认为该问题的解决,还是应有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方是最终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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