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上午,河南“殴师案”男子常仁尧被栾川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北京市富润律师事务所在之前的官方网站和微博对此事件做过分析,认为家人在不认罪前提下,屡次沟通未果的说法,也可以看出,其并非真心心有悔意,诚恳道歉,而是出于一种功利考虑,希望老师原谅换得不予法律追究行为,从法律角度,常不存在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果不其然,坚不认罪的他,没有缓刑。
对常某的判刑,网络上还是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有错无罪”,另一种认为“罪不可赦”。无独有偶,前几天,中央召开教育工作会议,亮点就是要把“惩戒权”还给教师。稍微上点年龄的人都有被老师体罚的体验,罚站、罚抄、罚背、打手心等,但没有记恨老师的。但随着西方教育理念提出,师生平等,快乐教育,人文教育,关怀教育等,把教育与惩罚对立起来。打不得,骂不得,罚不得,管不得是今日教育的怪现象。当然,惩罚与殴打是有区别的,教师如果殴打学生,也是违法并可能涉及刑律的。
教师手中的“戒尺”就是即有惩戒,又有尺度的意思。在中央重提把惩罚权还给教师的今天,常某被判刑就具有标杆意义了,老师打学生意在教育,可打学生就是异常敏感的行为,边界不好把控,边界以内是教育,出界了就是虐待。舆论的力量也在正告那些打人的老师,即便为了教育,也要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行为的边界在那里,是否会给学生留下阴影。
至于说判一年半是否重了?我们应当注意到,老师在被打之后,当时并未报案,报案是在视频流传并成为公共事件以后。而拍摄视频的是常某,据他自己讲,是他自己点对点的将视频发给三个同学。发送视频会有什么影响,他显然是清楚的,所以当点击量达到6亿的时候,这就不是他个人与老师个人之间的恩怨问题了,而是社会公众事件,公权利介入就是必然的。法律的判决就是要对此类似事件定性,让群众知道这些个事不能通过暴力处理,一旦这么做就要付出坐牢的代价,这是向社会发出的信号。常某这个案子的界限很清楚,打人,录视频,本质是非常恶劣的,再加传播范围巨大影响也是恶劣的。所以以刑事罪审判,就是给它划分好界限,告诉广大群众,此事事大,切勿效仿。
至于被打老师,是否殴打过常某?第一需要证据,毕竟不能仅凭常某或几个同学的说辞以予认定。第二,即便有,也过去二十余年了,从法律的角度讲,也过了追溯时效。剩下的就是老师内心是否安宁的问题了。这个问题最终还是要归于师德师风的建设上。希望所有教育工作者也能够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