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据中国之声报道,今年9月,海南省海口市的丁女士在当地旅行社报名参加了青海6日游,优惠后的费用是640元。可在旅行途中,丁女士突发头痛、呕吐,出现了高原反应,吸氧后她的症状有所缓解,但晚上从酒店房间洗手间出来后再次晕倒,在送往县医院抢救途中不幸身亡。
事发后,旅游业界及广大消费者的广泛关注。丁女士的爱人黄先生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责任。此外,黄先生怀疑妻子参加的是“低价团”。目前,家属和旅行社就赔偿金额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海南省旅游局也已介入了调解。那么,游客在旅行途中死亡,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从法律上弄清楚,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
旅游合同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委托代理、居间、承揽。服务等观点,但承揽的因素更鲜明一些,同时又具有民法中的行纪和委托代理的特点。
从法律上,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是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法释〔2010〕13号)》第七条规定“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此次事故,如果系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至,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安全保障义务是不是无限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因游客系死于“高反”(高原反应,亦称高原病,是人体急速进入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暴露于低压低氧环境后产生的各种不适。常见的症状有头痛、失眠、食欲不振。疲倦、呼吸困难等。夜间或早晨起床前额和双颞部跳痛会加重。平原地区的人进入一般50%会发生“高反” ),所以基本可以排除第三人侵权因素。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该游客为50多岁的女士,“高反”发生在从青海湖旅游回程的路上,而青海湖地区海拔3100余米,虽然随车带有氧气并吸入,但悲剧仍然发生。所以,该游客在出行前,是否将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如实告知了旅行社就成为责任承担的主要考量因素。旅行社在组织出行时,是否进行了风险提示,也是考虑因素之一。从旅游大巴车上携带了氧气罐这一情节上可以分析出,当地旅行社对可能会发生“高反”是有一些准备的。如果旅行社进行过风险提示,则旅行社应当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该事故则属于“意外事件”,反之则需要承担责任。总之,事故责任的划分需按法律规定进行。即不能“死哪哪赔”,也不能“推卸责任”。我们希望该事件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