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诉高云翔一案,在北京开庭在即。此前,唐德公司确认《阿那亚恋情》已拍摄完认为自己投资拍摄的《阿那亚恋情》已拍摄完成,但由于高云翔在澳大利亚的不当行为,致使已经完成的电视剧无法上映,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为由,将高云翔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并保全了高云翔相关的财产。
一段时间以来,封杀有绯闻劣迹的艺人的呼声一直不断,公众对于艺人在舞台、银幕中光鲜亮丽的形象与台下劣迹斑斑的行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微词颇多。一些艺人也因自己的负面影响而终止了职业生涯。如今,高云翔也面临如此的处境,不但演艺生涯可能会受次影响,还面临高额索赔。
但与其他类似的案件不同的是,高云翔如今在国内面临的索赔诉讼,原告的诉讼事由是以高在澳大利亚的不当行为为基点,而高云翔在澳大利亚的不当行为也被澳大利亚检方进行了刑事指控而被限制出境。
这样从法律上就出现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唐德公司在国内起诉高云翔所依据的事由到底到底存在不存在?如果存在其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在诉讼中,有争议的实事只有经过法院的最终判决才能确定。而现在,澳大利亚检方虽然有指控,但高云翔从没有承认过“性侵”实事的存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只有澳大利亚法院最终以判决的形式来认定所谓“性侵”实事是否存在及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在此之前,任何人都无权对此下结论,包括受理浙江唐德公司与高云翔赔偿一案的中国法庭,因为对于高被指控的刑事案件,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那么在此情况下,面对浙江唐德影公司的起诉,受理法院该如何认定浙江唐德影所持实事是否存在呢?无论舆论与公众有什么样的倾向性认知与预判,但法律就是法律,在判决结论出来之前都存在不确定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就此案而言,高云翔由于被澳大利亚法院限制出境,无法参加在北京的诉讼,符合“不可抗力”这一情形,同时在澳大利亚的诉讼结果,也会直接影响在北京的诉讼,所以,符合“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这一情形。故浙江唐德影诉高云翔的民事赔偿案件,最大的可能就是“中止”诉讼!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