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近年来,户外活动的拥趸越来越多。追求个性、向往自然本身无错,但不顾自身身体条件、训练水平、探险难度的任性出行、疯狂冒险不但危害自身的安全,也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不小的负担与危险。
8月24日晚,24名深圳驴友在广东惠东县白马山溯溪时被困,其中1名女性驴友坠崖受伤,因伤势严重无法移动。接到求救信息后,蓝天救援队人员就近赶赴现场救援。最终,被困驴友全部获救,但蓝天救援队志愿者救援队员许挺秀、尹起贺二人却没来得及从洪水中突围不幸牺牲。
对于救援行动所付出的巨大成本支出与对牺牲救援队员的补偿究竟应当由谁买单?对此问题我们应当从法律上进行一下梳理。
首先,救援力量的组成一般分为政府力量与民间力量。政府力量主要由消防救援部门等专业救援力量组成,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民间力量主要由民间志愿力量组成,如此次的蓝天救援队,资金来源主要由民间赞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组成。
由于救援多事出紧急,地点偏僻,交通不便,专业的救援队伍部署不可能做到星罗棋布,所以在与民间救援的协同下,采取就近出动救援可以提高效率。
其次,驴友的的各种“穿越”、“探险”、“极限挑战”活动,大多是自发组成,网上召集。而参与者为了最求奇、险、难、特的乐趣,也基本规避景区当地的管理部门,建立救援信合同等更无从谈起。同时,由于该种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团队合作精神较差,装备训练不足,对于极端气候的预判及未知风险状况评估能力较弱等因素,一旦陷入险境,往往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脱困。此时依靠外界救援力量也就成了唯一选择。
再次,从法律上说,驴友的类似活动,属于法律上的“自甘风险”行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则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
再其次,救援成本一般涉及交通、食宿、保险、装备的损耗等。对个人的救援成本有时会很高,几万到几十万都有可能。作为政府的救援行为,虽然救“求群众于危难之中”是政府的理念与政府的职责,在接到遇险者的求救信息后,政府的专业救助力量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救助。但因为政府的紧急救助资金虽然来自于政府的拨款,但说到底属于纳税人的钱,属于公共资源。这些公共资源应当用到诸如对自然灾害的救助等公共事项上,而不应成为为图自我满足,而自甘风险寻求冒险刺激的“驴友”的免费午餐。
作为民间救援行为,其参与的救援行动均为公益性质,救援队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对紧急救援服务的行政采购和社会捐赠。从法律上讲,救援队员都是自愿加入,所以救援者对被救援者并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救援行为就属于法律上的“无因管理”行为,与被救援者就构成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驴友为此次救援行动买单,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应当为此次救援活动的行动费用及两位牺牲的救援队员的各种补偿承担法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