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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责是裁判,不是探案!

2022/08/13

   这还是一起有关“被撞倒”还是“好心扶老人却被赖上”的争论事件。有媒体报道,在2017年2月13日,81岁的陈老太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摔倒。陈老太称,是走在其身后的朱女士撞倒了她。朱女士则坚称,她根本没有碰到老太,反而是自己第一个将老人扶起。由于陈老太摔倒的地方恰好位于监控盲区,双方争执不下,决定走司法途径。

法官的职责是裁判,不是探案!(图1)

   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朱女士承担七成责任。陈仕梅的子女及朱女士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杨家坪商圈视频资料显示,2017年2月13日15时许,陈老太在杨家坪商圈散步至工商银行门口时,左腿被阻挡,身体朝逆时针方向轻微旋转后前倾摔倒在地。陈仕梅摔倒前,朱女士的行走轨迹的延伸线与陈仕梅的行走轨迹延伸线相交。事发当天路面系干燥砖石平整路面,无明显坡度。

    判决书称,根据事发现场视频资料,虽然陈老太与朱女士是否接触的影像被树干遮挡,但从陈仕梅前倾摔倒的姿势、陈仕梅与朱女士的行走轨迹来分析,事发路面为干燥平整砖石路面,陈老太在摔倒前与朱女士的接触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陈仕梅的摔倒与朱女士具有因果关系,朱女士应当对陈老太因摔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考虑到陈老太和朱女士在行走过程中均未注意相向行走的行人,均有一定过错,故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朱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陈仕梅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

    该案在法律圈内有些争议,即该判决的裁判规则到底是什么?该案是典型的损害赔偿纠纷,陈老太认为朱女士将自己撞伤,而将朱女士诉至法院,那么依据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该案为一般侵权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也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也就是说,陈老太应当举证证明是朱女士将自己撞伤。但显然,陈老太自己没有向法院举出这样的证据。那么此时,陈老太可以依据该条规定,申请法院收集相关证据。从披露的判决来看,法院也确实收集了证据,也就是现场录像。遗憾的是,陈老太摔倒的地方恰好位于监控盲区,无法直观的看到是否双方有接触。

    在此情况下,法官依据可看见的视频内容,对视频盲区内“可能”发生的事实,进行了“推定”,结论是“陈老太在摔倒前与朱女士的接触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陈仕梅的摔倒与朱女士具有因果关系”,并据此,判决朱女士承担责任。

    该案的争议在于,所谓“高度盖然”性是一方证据足以对抗另一方的证据的证据。而不是对可能发生事实的逻辑推理。从判决可以看出,法官是在想方设法“还原”监控盲区里发生的事实,但其还原的方式不是依靠证据,而是靠“情景想象”“逻辑分析”,这已经背离了法官的职责。

    法官的职责是依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裁判,而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达到高度盖然的标准,是法官运用证据规则给出的裁判结论。而从现场环境,走路步态,分析可能会发生什么样事实,显然属于“福尔摩斯”的工作范围,而不是法官的职责。这种依靠主观想象推理认定案件事实,并自诩为“自由心正”的裁判方式,实际已与司法的法定主义原则背道而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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