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将律师赶出法庭的一幕又发生了。6月16日下午,海口中院继续开庭审理一起有20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结果在庭审中,因为举证及回避等事项,先后有两位律师被强行从庭审现场带出法庭。王绍章等多人涉黑案件,按照海口中院的庭审计划,是准备持续开庭四天;除去中午、晚上吃饭的时间,每天从早上8点30开始一直预计开庭到晚上10点。6月15日的第一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了晚上11点才结束。在这一天的庭审中,法庭上就因辩护人要求合议庭及控方回避而发生对立,公诉人甚至称要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司法笑话,原定的庭审直播也突然停止。
次日,庭审同,围绕质证程序,王绍章的辩护人李长青律师等多名律师又与法庭发生冲突并最终李长青、张维玉律师被赶出了法庭。在赶人时,审判长还不忘了说:“马上向北京司法局发出建议函”。
而冲突的起因竟然是,法庭要求律师按法庭设定的“综合质证”方式进行质证,而律师们则不同意“综合质证”,而要求“一证一质”。
所谓“综合质证”就是先由控方集中出示证据,再由辩方集中归纳质证。而“一证一质”则是由控方每次出示一份证据并逐一由辩方质证。
客观的讲,这两种质证方式在庭审中都存在,但显然“综合质证”较“一证一质”更方便法庭与控方,省时省力。在证据不多且相对清晰明了的情况下,律师也愿意接受这种方式。但在证据繁杂众多,真伪交织的情况下,这种质证方式就显得粗糙而不利于查明事实,所以负责任的辩护人当然更希望“一证一质”。试想,在“综合质证”方式下,面对几十份证据,谁有能力清晰的进行整体归纳?无法逐一质证,找出疑点,被告人的权利,律师的权利又如何保障?法院又如何确保案件质量保证每一个被告都得到公平的裁判?
更为关键的是,律师要求“一证一质”是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四十条规定,质证应当一证一质一辩。质证阶段的辩论,一般应当围绕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能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也就是说,辩护人要求公诉人进行单独举证,辩护律师的要求是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即便控辩双方在举证方式上有分歧,该分歧也应在庭前会议上协商一致。法庭作为剧中裁判的一方,则必须保证双方权利的平衡与保障。而所有这一切,都必须符合诉讼程序,而不能按法庭自己事前设定好的“剧本”与时间表进行,无论多么费时,都必须保障被告人与律师的诉讼权利。
更让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即便在多名律师指出法院要求的“综合质证”方式违反规定,同案犯的多名辩护人也表示不能接受这种质证方式的情况下,审判长仍然固持己见,瞬间呵斥并宣布:不接受法庭质证方式的,通通都出去!。显然,审判长已恼怒与律师所要求的“一证一质”的质证方式,会打乱法庭设定好的庭审节奏。这无疑已经不是按程序而是案剧本节奏庭审了。这种庭审方式,无论如何是无法保证律师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至于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的“疑似”大爆粗口,已经不属于质证方式之争,而归于“素质”问题了,在此不屑评论。接下来的庭审如何进行,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