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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闹市认为遭猥亵,因理解不同告公安

2022/08/13

    近日,一女子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对“猥亵”是否严重,重新作出认定。事情发生在去年6月2日晚上8点多,在杭州闹市区,该时段街上熙熙攘攘人来人往车水马龙。案中女律师边走边打电话,路过一家酒店门口时,突然从侧面过来一个男人,一记熊抱,搂住了女律师的腰,还胡乱摸了两把。当时男人还威胁到“摸你又怎么”。
    女律师挣脱后,第一个反应是报警。杭州西湖区公安分局展开调查,并将涉事男子传唤到案。涉事男子系事发地点旁某KTV常客。经查证,公安机关认为该涉事男子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不足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认定猥亵行为成立,但结合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主观认错、悔过态度等综合评价,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女律师闹市认为遭猥亵,因理解不同告公安(图1)
    但是警方最后对涉事男子的处理结果,引起女律师的不满,她认为警方对对法条的理解是错误的。
    在跟警方沟通无效后,女士律师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她的诉请是:撤销公安的“不予处罚决定书”,责令公安对陈某作十日以上拘留。她决定以打一场行政官司的方式来为自己维权。
    双方在法庭中意见的主要落点,都在于——涉事男子的猥亵行为到底算不算“情节严重”。
    公安机关与女律师对涉事男子行为的定性为“猥亵”成立没有异议,但是分歧在于属于“情节特别轻微”还是“情节严重”。根据《治安处罚法》,这类“情节特别轻微”的就是应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而“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公安机关的理由是“社会影响后果轻”,“持续时间较短”,“主观认错悔过态度较好”。而女律师则认为,事发闹市区,,周边有多所学校,所以“社会影响恶劣,潜在危害太大” 而事发至今,涉事男子从来没有给女律师道过歉,所以不能说“主观认错悔过态度较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而“猥亵”的广义理解为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
    在这里,公安机关与女律师显然对四十四条关于“情节严重”的理解出现差异。女律师虽然认为因“猥亵行为”发生在闹市区、没有道歉而属于“严重”但笔者认为,女律师的理解也不准确。因为从“四十四条”的文意上理解,处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行为分为“猥亵”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的两种。只有“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才分情节是否“情节恶劣”,“猥亵”不分。所以,从文意上理解,只要属于猥亵行为,就应当拘留。也就是说,猥亵他人的,不分情节是否恶劣,一律处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只有裸露才分情节。因为猥亵他人本身就是一种较恶劣的侵犯他人权利行为,与一般的故意裸露程度不同。法条中“的”字、“或者”说明了并列关系。日前,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双方辩论激烈,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希望法庭能在最终的判决中,对法律的理解给出正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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