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最高法院介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的审查了。该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打,依法应从严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2019年7月12日,法院判处杨某犯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退赔32元给杨晓燕的母亲陈礼言。
一审判决后,杨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改判。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杨某某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故原判对杨某某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可以说,二审判决出乎绝大多数关注此案的人们的意料。从判决书披露的案情看,2018年10月4日,杨某看到杨晓燕独自到百香果收购点,便产生了邪念。杨某在杨晓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杨晓燕反抗并大声哭喊,被杨某用手掐脖致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某山岭。杨晓燕醒后被杨某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杨某随后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并将其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
经鉴定,杨晓燕的死因系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此案的如此情节,定性为“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一点不为过,而二审仅凭有“自首”情节,就改判为“死缓”恐难服众。因为死缓即便限制减刑,但他最终也很可能只是20余年的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引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改判的依据,但该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从该案认定的四个“极其”及被害人家属不存在对被告的谅解情节来看,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即便一审二审的法官对于是否从轻有不同看法,但在事实定性,证据审查方面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法官如果仅因对法律的理解认识与一审法官有所不同而变一审判决,就必须拿出足以说服包括一审法官在内的公众的法律理由,而不能仅凭自己的认识与终审裁判权而改判。而二审判决并无给出充分的说理。
在对二审改判表示不解的前提下,对于一审判决,虽然持肯定态度,但仍有细节问题,没有弄清楚,比如,一审判决“责令退赔32元给杨晓燕的母亲陈礼言”这32元到底是什么性质?为何一审判决要责令退赔32元呢?若是赃款,为何没有认定侵财型的罪名,若不是赃款为什么责令退赔啊?从给出的案情来看,是其在作案过程中“拿走”的,那么此时,受害人到底是活着还是死了,这是一个是否存在“漏罪”的问题。若是报道中所说的,被害人被侵犯后未死,又被拿走了32元,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和侵占罪,此情节属非常典型的抢劫罪,若是拿走32元时被害人没有死,就构成了抢劫罪,抢劫罪没有数额起刑点,若是公诉机关未诉此罪,应当补充起诉抢劫罪。若是两罪都认定了,即便是自首,也没有死缓的理由了。
最高法院既然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希望对是否存在漏罪,也一并查清。以还被害人以法律的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