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法院做出了个让人惊掉了下巴的判决,并在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作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礼物的形式,献给了节日中的群众。判决的内容为,两名员工因为任性拒绝加班,被责令向企业支付赔偿金1.8万。
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说:“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瞿森斌说:“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瞿森斌说:“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这样的判决及解释,已经超出了普通群众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引发巨大争议,也就理所应当了。
首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了防止企业滥用“需要紧急处理”、“必须及时抢修”事由,劳动法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专门条件限定,那就是,仅限于“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的特殊情况下,企业才可以不经协商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而本涉案企业只是一般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涉及公众利益及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一审判决不区分企业生产性质而认定二人不加班属于错误的“任性”,并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错误就不是一般的明显了。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企业订单任务紧,属于生产经营的风险,这种风险应由企业承担。在时间紧,任务急的情况下,凭借“重赏之下”的祖训,相信会有人加班,甚至争着加班。劳动者只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没有过错更不违法,不应该承担责任。而这种由劳动者赔偿企业1.8万的判决,无疑是加重劳动者负担,转嫁企业经营风险,以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换取企业的经济利益。这样与《劳动合同法》明显相悖的劳动节大礼,相信大多数劳动者不敢承受。
再次,以政治意识替代法律,公开宣传违反法律规定的判决,公开宣传违法的理念。一审判决认为职工知道“产任务紧迫”“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主人翁意识”是个政治意识问题,对于具体的问题,应当依据具体的规定与法律进行解决,因为我党的政治主张与国家意识依据体现在法律之中了,在解决具体的职工与企业的权益纠纷时抛开法律,以政治帽子压人,这法官的政治水准到底在哪里?如若再追问一句,企业是否知道一份工作对于劳动者的重要?是否知道劳动合同对于职工权益的重要?既然企业已不打算再与“主人翁”续签劳动合同了,为什么还要逼着“主人翁”加班劳动呢?这样的判决在潜意识中又对“主人翁”有几分尊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