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近日,一段国外返京女子拒绝隔离外出跑步且不带口罩。面对社区防疫人员的劝说,该女子不但不听劝告,还大喊“救命骚扰”。随后民警赶到对其发出了警告,必须按规定居家隔离14天不允许外出。外出跑步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据了解,该女子为澳大利亚籍华人,返京后不按规定居家隔离。
事发后,拜耳中国发布声明,证实视频中的女子为该公司员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员工做出的辞退处理立刻生效。
拜耳中国的声明发布后,劳动法圈子的律师、专家们开始热议拜耳中国辞退该女子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赞同者有之,主张可从轻处理者有之。而讨论集中在拜耳公司的辞退决定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也有学者认为,拜耳中国公司的辞退决定不涉及中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该女子系外籍人士,拜耳中国是拜耳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
从劳动法的角度,上述案例并不常见,因它即涉及中国劳动法的相关问题,也涉及外国人在华工作的法律适用问题。
拜耳公司是总部位于德国的勒沃库森的从事医药化工类的的大型跨国公司,拜耳中国是其设在中国的子公司。涉事女子为华裔澳大利亚籍,在拜耳公司担任管理职务。
拜耳中国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外资独资企业,只要它在中国注册,就是中国法人,接受中国法律约束,这一点毋庸置疑,也正如拜耳中国在声明中所说“拜耳中国要求所有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各地政府抗击新冠疫情的各项措施,并严格遵守当地法律和法规。”而涉事女子为外籍,所以从诉讼角度而言,如若发生诉讼,这属于典型的“涉外”案件。
作为一家外资企业,其在中国招聘的员工,不论中国籍还是外籍(需在华就业许可证),均需遵从中国的法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其他企业并无二至。但本案中的女子并非普通劳动者,而是拜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所以其是否可以以中国的劳动法为依据向拜耳中国主张权利,关键要看其的劳动合同是与拜耳公司总部签的还是与拜耳中国所签,亦或是通过合法的外国中介机构派遣。前者属于外国公司的派驻人员(含派遣),后者属于中国企业的劳动者一方。如若是外国企业派驻中国分公司的派驻人员,其虽然工作地点在中国,也与中国分公司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不受中国劳动法的保护。考察其劳动关系的地点,主要是从工资发放的主体,劳动保险的缴纳,税收缴纳等方面进行。故在上述信息不明的情况下,直接断言其受中国劳动法保护为时尚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