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假期延长三天,工资如何计发?
一、延长的3天是法定节假日吗?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国法定节假日一共11天。春节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注意,除夕不是法定节假日,而是调休。
春节假期延长3天,客观上,是因为疫情严重,国务院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采取的防控隔离措施。但从形式上看,与当年的“非典”又有所区别,2003年“非典”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解决由于“非典”期间,一些人员由于“隔离观察”与一些企业出于防疫的需要而停工而如何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但国务院并未发布全国性的休假通知。而此次,是由国务院直接发布通知休假三天。《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为国务院发布,故此次延长三天,属于国务院职权范畴。
因此,这3天属于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性质,但属于临时增加的假日。
二、延长的3天假期,工资如何计发?
国务院已经通知延长假期,那么在此期间工作的应该安排补休,按《劳动法》规定“补休”休息日工作的规定,因此没有补休的应该按休息日计发2倍工资。
其他企业,工资按按合同,分别按综合工时计算或标准工时计算。综合工时为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不存在休息日工作2倍工资。在综合工时下,只需要计算其审批的周期时间内工作小时数,超出的时间按1.5倍计算加班费。
而标准工时则因国务院已经通知延长假期,那么在此期间工作的应该安排补休,按《劳动法》规定“补休”休息日工作的规定,因此没有补休的应该按休息日计发2倍工资。
一、隔离人员的工资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
目前我国的甲类传染病只有两种:鼠疫和霍乱;乙类传染病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如在“非典”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规定:“一、用人单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现在,假期未过,疫情还在防治之中,在此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涉及劳动关系方面都应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各自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