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近几天沸沸扬扬的华为员工被司法机关羁押251天后被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一事又有了新的进展。华为在12月2日晚上首次发表了官方回应。华为回应称:“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从这一回应来看,丝毫看不出其对原自己的员工有丝毫歉意,反而是认为自己举报无措,未达目的也仅是“尊重司法机关”而已。
尊重司法机关当然是正确的,向司法机关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也是法律赋予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在这里被举报的“涉嫌违法的行为”的前提必须是有一个客观存在的“行为”在先,而这个行为又可能“违法”。如果根本没有这个客观存在的行为,而是报复他人而虚构一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则可能就构成了刑法上的“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纵观李洪元事件,华为HR向司法机关举报李洪元敲诈勒索,其目的就是为了使李洪元受到刑事追究。2019年1月22日,李洪元收到了逮捕证,罪名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而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所欲审查起诉的罪名仍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可见逮捕的罪名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罪名是一致的,即依据举报的罪名进行的逮捕与审查起诉。而在今年7月,曾经举报李洪元涉嫌敲诈勒索的何某更改口供,说李洪元没有敲诈勒索。这里面到底有什么内情促使举报者改变自己的举报口供而从有变无?司法机关应对此予以审查,包括举报的事实与证据是客观存在还是主观想象?而不可否认的是,该事件造成的即成后果就是,李洪元被错误的羁押251天,造成发生国家赔偿的损害后果,造成司法机关错抓错捕的的恶略影响。司法机关难道不应当侦查是否具有“涉嫌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吗?如果举报人仅是怀疑而进行举报,则属于举报不实,未必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是这样的话,司法机关难道可以仅凭怀疑就采取逮捕羁押的的措施吗?难道不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吗?
司法机关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没有错,但不应以牺牲公民的人身权利为代价,对企业与公民个人,应平等保护,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彻底查清这一错抓错捕的责任到底应由谁承担,以沥青华为、司法机关或李洪元的各方责任,还当事人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