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日前,一颗陨石落入吉林某地。随之便引了来一批“陨石猎人”——他们是一群被称为“追星星”“玩宇宙”的人。但问题也随之而来,“落地陨石”到底归谁所有?
陨石的被发现,不但吸引天文爱好者,以陨石为收藏品的群体也逐渐形成,陨石交易市场也应运而生。而对陨石的价值误区认知、医药等价值过分夸大,陨石的身价也随之水涨船高,陨石之争也不断在现实中上演。
2008年,黑龙江省北安市一农民老宋,目击了一块陨石“从天而降”,并将其带回家。天文馆方面认为,陨石应同化石一样归国家所有。而与一家天文馆打起了官司。而老宋的律师却认为,陨石应适用“先占先得”原则。
1987年,新疆一牧民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一块巨型陨石并一直保管,直到2011年有人将此事上报相关科研单位后,陨石被当地政府运走,由此在2017年引发一场争夺战。
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坠落地面的陨石到底该归谁所有?是归发现者个人还是收归国家所有?就成为“陨石”爱好者关心的一个话题。
有收藏者认为,目前国家没有相关规定,而且陨石其实和普通岩石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对于陨石的权属,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是“谁捡到就是谁的”。
有航空法律人士也认为“谁先占有就是谁的,但这是一个常识。”但也有法律人士认为“陨石应推定为国家所有。在公有制的国家,这些性质不明的物质终极所有权还是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但问题的难度在于,陨石到底是“石”还是“矿”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存在。有些陨石就是普通的岩石,其本身的价值处“天外来客”这一特殊身份外,还不如“奇石”、“玉石”;而有些“陨石”则为稀有矿石,还有些陨石带有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普通人一般很难分辨。
从这个角度考虑,“落地陨石”还是归国家为好。道理其实也非常简单,如无就属于普通岩石类陨石,国家没有必要占有。而如果属于矿类陨石,则适用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当然,对于有危害性的陨石,因此类危险,个人与集体基本无能为力,故消除危险的责任也属于国家。同时也建议,对于研究价值较高的陨石,在确定归国家所有的同时,国家对于发现者也应给与适当的奖励。当然,即便是按照矿产资源处理陨石,也需要完善相关规定并形成一定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