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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竟然酒驾!富润律师呼吁不要对酒驾有任何的宽恕

2022/08/1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交警竟然酒驾!富润律师呼吁不要对酒驾有任何的宽恕(图1)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该规定出台后,在法律人之间引发争议,关键是这实际是为酒驾与权利寻租开了口子。争议声未落,就有媒体报道,2019年7月2日17时许,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洪晚村良丰屯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名路人受伤,其中伤者刘仁芬于当日22时20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伤者容梓霞目前仍在县人民医院抢救中。经查,交通肇事者为巴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罗晓韬,涉嫌酒驾。目前,罗晓韬已经被刑事拘留,相关的案件调查和善后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另有报道,

      6月30日7时左右,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省道103线方城段何庄路口执勤时,发现一小型轿车快速行驶过来,在等待红灯时,执勤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打开车门后,发现该车驾驶人神情紧张,满身酒气,随对该车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7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可见,在酒驾入刑后,酒驾仍时有发生,醉酒肇事也不时见诸报端。包括本应作为执法与守法模范的交警,也在酒驾之列,现实告诉我们,现在还远未到对酒驾可“人性关怀”一下的时候。肇事交警,依法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不会因其交警而有所减轻,恐怕其连任何从轻的情节都不会有!在我们为那两个无辜的生命逝去感到悲伤的时候,我们也呼吁,不要对酒驾有任何的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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