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近日,又一涉法新闻上了头条。“河南联播”发布《驻马店遂平法院民事判决书13处“错误”遭投诉》报道遂平县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却有“13处明显错误”,遂平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网上反映的情况,立即进行核实,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该判决书内容为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新建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核实,该判决书确实存在13处错误,其中,11处是将被告韩新建的名字误写为韩建新,另2处将金额数字书写错误。本院立即启动纠错机制,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补正裁定,对判决书中的13处错误予以纠正。同时启动问责程序,经研究决定,拟对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张剑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张剑向当事人登门道歉。
对此新闻,也在部分法律人当中引发争论,其一就是对当事法官处理过重,判决中的错误以“裁定”补正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如此兴师动众。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上述错误不可以用“裁定”补正,应提起再审。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争论,在于该判决的主文当中,将当事人误写为“韩建新”,也即判决主文的主体错了。
对于判决主文中的错误,是否可以用裁定补正?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规定,裁定书,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 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在这里虽然没有规定,“补正裁定”不可以用于补正主文错误,但对补正的事项规定为“笔误”,而何为“笔误”在审判实务中则五花八门。
以本案为例,被告是“韩新建”判决由“韩建新”承担责任,那么“韩新建”与“韩建新”到底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这岂不等于审理甲的案子却判决了乙?
至于认为这样的错误仅属于瑕疵范畴,可以用裁定一补了之,显然是对判决主文的严肃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判决书的主文,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涉及到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承担程度,一旦误写,就无法用裁定来补正,因为判决主文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直接关系 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如付款金额、财产数额、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这种实体问题之所以禁止裁定补正,是因为同一个法院在同一个程序中对同一个标的不可重复裁决。否则就可能造成滥用补正裁定,以补正裁定之名行随意改判之实的的枉法现象。而坚持以补正裁定纠正而不愿意启动再审程序,也无法是一种死不认错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