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2019年3月,张老爹因病去世。张老爹的孙子和其他继承人就该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继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老爹的孙子提供了张老爹生前与自己的一份录音,证明张老爹生前已经将拆迁安置房赠与了自己,要求自己的叔叔和姑姑履行李老爹生前和自己的赠与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那么,受赠人在赠与人死亡后,是否可以要求赠与人的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就是本案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有兼有诺成性和实践性合同的双重特点 ,即合同仅表示有意思表示,并不产生物的交付的法律依据。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所以,以口头表示赠与的,当以即时交付赠与物为生效要件,非即时交付的,当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成就条件,不动产则不但有有书面合同,还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赠与合同的成就不但要有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还要有受赠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而在本案中,张老爹所要表示赠与的是房屋,但其即为与其孙书写书面合同,亦未在生前办理过户手续。从录音中,只能听出张老爹本人的话音。而这样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同时,如果是生前约定赠与,但实际一直没有交付,受赠人也没有要求履行,视为受赠人没有表示接受,此时合同效力待定,直到赠与人履行合同或表示撤销为止。但后来赠予人死亡,受赠人此时丧失了承诺的对象。所以此时,受赠人也不可以再主张了。所以其孙在张老爹死亡后,再要求张老爹的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张老爹生前表达的是’“死后将房子赠与给孙子”,就不属于“赠与”而属于“遗赠”,即以张老爹的死亡为条件,此时适用的是《继承法》而非《合同法》。如果是属于遗赠的话,则比照《继承法》中遗嘱的效力条款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