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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指认阻拦老者的女士有责任,举证责任在老者家属

2022/08/13

   据媒体报道,家住河南省信阳市的孙女士,因为看到小区老人郭某撞伤一名男童后试图直接离去,遂上前进行了拦阻并与老人发生了争执。孰料老人不久后突然倒地死亡,死者家属一怒之下将孙女士告到法院,要求后者赔偿40余万元的损失。据悉,该案将于12月12日正式开庭审理。
若指认阻拦老者的女士有责任,举证责任在老者家属(图1)
   因“老人疑似撞伤男童、孙女士挺身而出”,不少人对老人及家属多有苛责。老人去世,家属的心情可想而知。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因此,苛责死者家属实无必要。
   但一方死亡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就有法律责任,孙女士是否需就老人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关键要看孙女士的阻拦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过错,与老人的死亡结果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无因果关系。
   由于事发监控盲区,无法直观还原事实,且双方各执一词,很多说法并不一致。但老人骑车与男童相撞,致使男童受伤是公认的,孙女士也是基于男童受伤而老人意欲离开才一边联系男童家属一边上前阻拦老人离开。就此情节而言,不论老者与男童相撞是老人骑车不慎撞上男童,还是男童顽皮奔跑撞上老者,在相撞后男童受伤的情况下,老者都不应自行离去而应马上联系男童家属,如伤情严重还应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同时,第第六十四条规定’“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而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以,老人在此情况下欲意离开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而孙女士在此阻停老者离开,联系受伤男童家属及在与老人倒地后报警与拨打急救电话的行为,应当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没有违法性可言。老人的去世与孙女士的行为之间仅存在时空上的联系而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老者家属如若对孙女士进行侵权的指控,民事诉讼的证据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则需要老者家属举证证明孙女士对老者具有直接推搡、辱骂行为致使老人跌倒或者受伤并导致死亡的证据。否则老人的倒地去世则只能属于自己的身体状况的原因。因为,从常识告诉我们,一般人即使与他人发生争吵或推搡并不会发生伤亡的后果。
   至于死者家属认为孙女士除了拨打120之外,什么都没有做,存在救助方面的过错的指责,就更缺乏法律依据。因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孙女士拨打120的行为本身就是救助行为。
   相信法院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摒弃过去那种死了有理没理都得赔的和稀泥的做法,给大众做出正确的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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