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至此,以行“打假”之名而实索赔获利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
近年来,特别是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爆出不少“职业打假人”利用十倍赔偿的条款,恶意大量购买问题“所谓食品”然后进行恶意索赔获利的案件。这类现象的发生,固然与市场净化程度及人民群众对于食品安全的高关注度有关,也不得不说,在市场监管乏力的情况下,有关部门错误的认为,“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虽然主观上以获利为目的,但客观上,确实可以打击制假贩假,净化市场。此类观点,不仅表现在舆论层面,更表现在一些法院的判决中对“职业打假”不泛溢美之词,比如某判决中就写到“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等等。
笔者很难认同上述观点,因在笔者的法律职业生涯中,所看到的更多现实情况是,“职业打假人”所举报,投诉,诉讼的打假案件,真正触及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寥寥无几,绝大部分是都是食品的包装标识问题,食品安全领域的打假行为已将异化为“打标”行为。同时,职业打假人更是常常以索取十倍赔偿作为与商家的谈判砝码,变相收取保护费。如以商家赔付4-6倍赔偿为条件,换取不被举报与投诉,故企望职业打假人净化市场已无异于饮鸩止渴。也正是因为如此,南方一些地区,将职业打假人列为扫黑除恶的范围。
当然《办法》出台并不意味着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而是要改投诉为举报,目的是断掉职业打假人的财路。同时,也要注意到,职业打假人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也许对于假冒产品再无搜寻兴趣,此时,监管部门应当跟进,以强有力的市场监管取代职业打假人的投机打假,如此市场才能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