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1月1日17时许,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小区A4幢发生火灾,明火于19时20分扑灭。经初步核查,火灾从加州花园小区A4幢第2层(共30层)一居民房阳台起火,火苗成立体状燃烧,引燃外墙保温层及雨棚,蔓延至第30层阳台并蹿至部分居民房屋内。火灾造成该楼多数家庭的财产受到了损失,属于损失巨大的火灾。
那么,谁有可能为此次大火承担法律责任呢?
首先,引起大火的直接火点为该楼底层的某一住户,如果该住户用火不慎,包括电器设备等走火,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由于经济损失巨大,而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如果属于家用电器设备质量所至,可以追究电气设备制造商的责任。
其次,火势之所以可以从二楼蔓延至30层,主要是楼的外保温层材料不是阻燃材料,故该楼外保温材料的设计单位,则有可能承担。因为,建筑材料必须依据国家规范使用,而如果材料未能达到防火标准进而造成火灾,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之关联的监理单位也将承担责任。
再次,物业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也无法免责,从报道中透露,楼道杂物堆放,消费管道缺水,小区道路不畅,消防通道阻塞,进入小区的消防通道被隔离桩封堵,造成了救援的延迟。由此可以看出,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消防设备失修,对于火灾的扩大负有直接的责任,其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再其次,对于堵塞消防道路的车主,因其随意停车,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的违规行为,致使救火车辆的进入受阻。而为使消防车进入,不得不先行清障,抬离堵路车辆。因而延迟了使救火时间,致使火灾扩大,也应适当承担责任。
对于为使救火车辆通过,而将堵路车辆掀出道路的群众,虽然该行为可能造成轿车的损坏,但因为该行为属于为了一个较大的利益,而损失一个较小的利益的紧急避险的行为,。所以,众抬车人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况且,车主还具有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的违规行为。
这次大火,应当引起广大业主及物业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防火安全不可以有丝毫的松懈。不能因图管理的方便或生活的便利,而以牺牲防火安全为代价。因为水火无情,一旦火灾发生,楼道是否畅通,小区消防通道是否通顺,都和生命相关,所以万万不可有侥幸心理。特别是小区业主,虽然停车难是个公认的问题,但仍不能为了方便,而将车停在消防通道上,否则,一旦发生问题,不但自己的车辆会因此受损,还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