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8511262929

---享免费咨询 找富润律师---

法律服务

LEGAL SERVICE

联系我们

18511262929

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核桃园30号孚兴写字楼C座201

438390995

富润动态 >更多
富润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富润动态

偷偷录制的音视频是否可以当做证据使用?

2022/08/13

    在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胜诉,证据是关键因素。所以,一些当事人为了取得证据而采取了偷偷给对方当事人录音的方式隐秘取证。而这种证据在法庭上是否能被采纳,就成了一个争议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在这里,录音,录像都应当属于“视听资料”。可见录音录像是可以当做证据使用的。而争议的问题是,对于偷偷录制的“视听资料”是否可以成为合法证据?
偷偷录制的音视频是否可以当做证据使用?(图1)
     关于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偷录音的证据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在此后在诉讼中,相当多的“偷录”证据被排斥在证据以外。
     201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2015)民提字第212号),最高法院则对前述答复又做了解释,内容为“根据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判决认定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有效。
    从该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偷录的音视频证据是否有效,判定的标准应当为以《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即“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判定标准。
     在实际中,主要考量的因素为,偷录的场合与内容是否侵犯被录者的个人隐私或工作机密有关。是否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比如,在公共场所如,茶楼,酒肆等地点都可以认为是属于公共场所可以认定为合法取得。但如果把录音设备偷偷放置于被录者的私人场所,如私人寓所,个人专用的办公室等,则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证据就可能认定为“非法取得”而被排除。
一般,在偷录中,如果偷录者作为当事人直接参与了谈话,且内容与案件直接相关,则被认定为有效的几率就较大。但如果被录者在谈话一开始就明确声明“不得录音”,而偷录者不明确表示反对仍然偷录,此时,该录音证据就有可能为“非法证据”而不被采纳。
上述音视频证据在向法院提交时,需将原始的载体一并提交,方被接受。

关于我们 /ABOUT US
北京市富润律师事务所是由资深律师新创办的一家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富润律师”秉承不断创新、不断发展的精神,遵循卓越的现代法律理念,富润一经开办就成为中国律师业中有影响、业务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为来自世界各地的高端客户提供着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富润律师均毕业于国内著名的综合性大学,因此富润律师是在理工科的背景下又掌握了精湛的法律...

友情链接:

官方微信号

手机官网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服务| 富润动态| 律师团队| 新闻资讯| 法律资料|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