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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定“无罪”还是存疑“无罪”?

2022/08/13

    备受关注的张志超案于2019年12月5日,张志超案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再审,出庭检察官当庭建议改判无罪。1月13日上午,山东高院在淄博中院对15年前一宗校园奸杀案再审宣判,张志超与同案人王广超被宣告无罪,张志超当庭获释。
    山东高院再审认为,“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基石,疑罪从无是刑事审判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和裁判规则,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正是在疑罪从无这一司法理念的支撑下,法院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因而依法宣判无罪。
是法定“无罪”还是存疑“无罪”?(图1)
    疑罪从无的无罪,与根本没有犯罪,还是有着法律层面的区别。现在只是因为证据不足认定张志超无罪,但不代表法律上彻底扫去了张志超犯罪的疑点。从法律层面看,山东高院的“无罪判决”仍是有保留的。
    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再审判决书显示,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直至到2011年,他在与母亲的会见中首次“喊冤”,称其有罪供述系在警方刑讯逼供下所作。由此而走上申诉之路。
    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将其申诉驳回。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院再一次驳回其申诉。理由为“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直到 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山东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分析山东高院前次驳回申诉的理由与这次存疑的理由,都是认为仍有犯罪证据指向张志超。即本次事实认定中的“张志超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原审阶段的供述经历了承认犯罪、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反复,直至服刑数年后全面翻供。王广超在原审阶段作有罪供述,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也都曾翻供”,“有证人证实没有看到张志超身上有伤,也有证人证实看到张志超洗澡时身上有伤。综合全案证言,尚不足以认定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也就是说,山东高院的有罪存疑仍以有罪“供述”及“证言”为依据,以无“刑讯逼供”为供述为“合法证据”做依托,将该案的错判归于认识问题,而基于认识问题的错判将无人对此案担责。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五十三条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而本案是在“但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仍以“疑罪”对张志超“从无”判决,实在让人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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