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新冠疫情发生至今已经二个月有余了,为了控制疫情,政府及防控部门制定了一些具体的防疫规定,如要求出门戴口罩,进出测体温,路口小区门口查验身份、要求申报是否有疫区履行使等。但我们仍然不时的可以看到,还有一些群众不戴口罩、拒测体温、强闯检查口、拒绝申报履行史或追打工作人员等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大多都导致行为人被拘或被罚,有些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但是,有些人不理解并提出疑问,这些人的行为到底是违规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拘留或罚款处置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此次新冠疫情发生应当说是共和国历史第一次全国性疫情防控,就这一事件来说,属于国家的重大突发事件,有人将其形容为“战时状态”,虽然是一种比喻,但确实形象的描述了形式的严峻。自疫情发生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动员全国力量,采取了各种手段用于防止疫情的扩大蔓延。在2月5日召开的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也就依法防疫专门作出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看见,把这次涉及全国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有法律依据的。该法同时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在突发疫情事件时,戴口罩,测体温,查验身份等措施均是当地政府依据本地的具体疫情采取的具体防疫措施,公众应当给予配合与服从,不遵从上述规定的行为显然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当然,如果此时负有管理职责的防控人员,提出指正要求,行为人服从并改正,行为人不会受到处罚。但我们看到的很多实例是,行为人不但不服从管理,反而辱骂甚至厮打管理人员,那么事情就发生了限制的改变,即由违规发展出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疫情期间,公安机关对上述不戴口罩,拒绝测体温等不服从防疫管理的行为,进行拘留与罚款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此外,还要特别提醒那些有有疫区旅居史人员,防疫期间不佩戴口罩外出,隐瞒疫区履行史,隐瞒发热症状,可能将承担刑事责任。据北京市公安局消息,2020年3月4日,就有廖某君、廖某海等两家一行8人自意大利乘机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其中,廖某君、廖某海等4人被北京市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值得注意的是,廖某君与其家庭成员一行人,由于在登机前使用药物降温退烧、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等行为,被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开展立案侦查。其将面临刑事追究。
“新冠”肺炎主要症状为发热、咳嗽等,其中气溶胶传播是对公众威胁最大的一种。故全国各地都要求有疫区旅居史、具有发热症状的群众应自行“隔离”以免疫情传播。如果上述人员对自己可能携带“新冠”病毒的情况是明知的,但仍然不配戴口罩外出,将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健康。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