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6月6日,山西太原山西中北大学大二学生一补考生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并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没收试卷,该学生离开考场不久后坠楼。通报中提到,教室监控显示并经同考场学生证实,考场内未发生有教师激烈言语或师生言语冲突。
该考生在给母亲留言“对不起,不要想我”后坠亡。家属认为,监考老师和班主任未能及时疏导,导致悲剧发生,校方存在过错。同时,也有律师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到注意义务。学生是校内坠亡,学校有对学生保护、管理的义务,所以学校有责任。
但学校真的负有责任吗?无论从视频上还是通报上,有两个事实没有争议,1、学生考试作弊被发现而收走试卷。2,监考老师与学生没有发生任何冲突。家属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发现,时某在考场被发现作弊后,有长达近20分钟的哭泣、无助和不安,质疑监考老师却并未及时对其进行教导和规劝。
大二的学生是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首先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一个大学生考试作弊轻者无法得到学位证书重者可能开除学籍。这个道理应当一入学就知道。但这名学生还是选择了作弊。所以被抓后的懊恼可想而知。但其仍没有选择理性面对,而是选择了一条我们都不愿意看的道路。对于这样的结果,学校应道承担责任吗?学校,特别是大学,对学生责任首先是教授学业,并进行必要的管理。但这种管理不意味着无限责任。只有其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学生的权利时,才可以承担。至于“注意义务”,首先该种义务并非是无限的,而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在法律的范围内,可以预见,可以预防的限度内。
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发现就自杀,显然超出了可以预见的范围。其次,学生有不安情绪,学校可以做疏导工作,但这种疏导工作更多的是出于教育与关爱的角度,并非是一种法律义务。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学生死在学校,学校就要承担责任,特别是类似这种,学校防范考试作弊的正当管理行为。
滥用法律上的公平责任与无限扩大“管理义务”是典型的“和稀泥”做法,是对于那些遵守考试纪律的学生的不公。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应当实事求是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