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指的是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国家民政部发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14.9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9.3万对。数据显示表明现阶段,协议离婚方式仍然是离婚的首选方式,现就这种方式进行SWOT分析。
一、优势(Strength)
目前,协议离婚能够仍是离婚的首选方式,说明其自身还是有许多明显优势的。如果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离婚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1、协议离婚耗时短
如果双方就相关事项能够协商,往往只需要自行或委托律师起草好离婚协议书,去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手续即可,相比诉讼来说,耗时较短。
2、协议离婚费用低
自行起草离婚协议的协议离婚手续,只需要支付较少的手续费,如果对财产进行公证,还需要花一些公证费用。就算委托律师起草离婚协议相比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来说都是较低的。
3、协议离婚符合大众“畏讼、厌讼”“息事宁人”的心态
中国社会受儒家思想中“无讼”观念的影响,形成了“畏讼、厌讼”的诉讼观念,且直到现代仍是如此。尤其涉及到婚姻家庭这种相对隐私的领域,百姓更是希望能够悄悄的、自行解决事端,而协议离婚正符合这种大众心态。
二、劣势(Weakness)
尽管真心的选择协议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事实往往并非如此,很多人是以协议为借口,实为达到某种目的。若是一方被这种借口“拖住”,又不能及时发现并灵活应对,难免误时误事。
1、协议未必是双方共同的、真实的意愿
有时,协议只是一方的意思,另一方根本不同意。如果此时另一方直接拒绝还好,怕的是另一方明明不同意协议方式或者对协议内容不满意,却以同意为由将一方拖入“僵局”中,以达到其隐藏的真实目的。
2、协议实际上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除了并非真实意愿进行协议外,真正进行协议的过程中双方的理由、条件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外在或者内在的原因发生变化,导致协议一改再改,时间也就一拖再拖。
3、协议并不是终局的
即使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只要一方不履行协议,最终难免还是要诉诸法院,否则协议就是一纸空文。
三、机遇(Opportunity)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多、争议不大,婚姻家庭结构相对简单的离婚双方来说,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对双方的损害最小,协议方式能够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丰厚、财产结构复杂,诉讼离婚对双方的损害都很大的情况,在存在婚前财产协议或者能够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真实的意愿时,协议离婚也是一种相对损失较小的选择。
而且,对簿公堂从传统的观念来看往往意味着撕破脸皮,婚姻的终结毕竟不同于其他关系的结束。婚姻中通常会有孩子存在,若是双方一场甚至几场诉讼下来导致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对于孩子的伤害是难以避免的。协议离婚双方相互之间多数还是能够沟通的,相对来说,在孩子的抚养与探视方面双方能够友好协商、配合。
四、威胁(Threat)
离婚协议除了不具有强制力外,也容易给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一方造成难以避免的经济损失。2016年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涉及到离婚协议书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案件就有1539件。可见,有时协议离婚的“后患”是难以避免的。
综上,协议方式有利有弊,在选择和适用的时候都应当慎之又慎,如果意识到对方并非真实意愿,而是所谓的“无奈”、“情非得已”,最好还是选择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