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作者:杨雅琴律师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一方将其婚前财产赠与给另一方或双方之子女,或双方共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的,引发了诸多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是否可撤销。
一、离婚协议的性质
离婚协议是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意见。因此,离婚协议的内容通常具有复合性,是数个身份法律行为的混合,各个法律行为在效力上具有关联性。
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问题包括赠与的处理往往依附于人身属性。协议中的财产问题和人身属性不可割裂、互相依赖,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具有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当事人通常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对财产的处分,是“一揽子”解决方案中的一部分。
二、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是否可撤销
要求撤销赠与一方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签署离婚协议书应该有一个客观的判断。该协议书是双方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反映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在该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备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应依约诚信履行该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而要求撤销。对于生效离婚协议书中财产赠与的撤销并不当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规定。
另外,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并非普通的赠与,而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是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夫妻双方或夫妻一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有财产或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对方、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无法定情形不得撤销。
综上,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中赠与的条款,无论受赠对象是夫妻中的一方,抑或子女,在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