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作者:杨雅琴律师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提出家事审判中“要注意区分婚姻死亡还是婚姻危机,如果已经是死亡的婚姻,法院依法要判决离婚。现在大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是出现婚姻危机,这就决定在家事审判改革中,要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增加修复婚姻家庭关系的新职能。”
针对这一家事审判工作理念,天津市红桥法院制定《危机婚姻诊断及处理标准》,规范离婚案件中“危机婚姻”的认定与处理,该标准在全国属首例,但是其实践指导价值值得深思。
根据这一标准,认定“危机婚姻”的初步标准是一方同意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不明确表态,或意见较为反复,情绪波动较大的。也就是说在离婚诉讼中,只要诉讼被告一方表示不同意离婚或者不明确表态,即可初步认定为“危及婚姻”。存在下列情况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认定为“死亡婚姻”: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或有生理缺陷,难以治愈;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有虐待、遗弃配偶行为,或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等。
那么,除却存在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以及标准中所列“死亡婚姻”的条件,是否应当仅仅依靠诉讼另一方的态度即判定属于婚姻危机,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呢?
笔者认为,既然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一方面要强调婚姻家庭的稳定,修复婚姻家庭关系,严格认定婚姻死亡;另一方面对于不存在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确属婚姻死亡,也应当准予离婚。婚姻死亡应为夫妻感情破裂,具体指夫妻双方因在日常生活中的争执和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定感情是否破裂要从婚前感情基础、婚姻存续时间、婚后感情、离婚理由、法定感情破裂的标准等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
审判方式改革中要求强化法官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适当干预也引入了家事调查官制度。家事调查官主动调查婚姻家庭关系中双方的对错,给法官提供报告,在发挥修复双方关系作用的同时,也应当利用调查了解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同时,在审判中强化法官职权探知、自由裁量,是否也意味着能够不拘于起诉离婚的次数,而根据法官的职权探知和自由裁量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呢?
实施家事审判改革已近一年,笔者查看了改革试点法院离婚诉讼的判决书。其中多见认定为婚姻危机而驳回起诉的判决,而至今未在公开的法律文书中见一份直接因法定理由之外的因素被认定为婚姻死亡进而支持原告离婚请求的判决。
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能够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笔者认为化解婚姻危机和解除死亡婚姻对于实现这一目标起着同等的作用,都应在审判实践中加以重视和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