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共享单车是一种新型公共交通工具,这种价格实惠、绿色环保、支付便利、随骑随走无桩停的交通工具自推出以来成为社会的一个热门事物。但在方便公众出行的同时,诸多不当行为频出。现针对一些骑行中不当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分析如下:
一、扫码骑行共享单车的法律关系问题
通过注册共享单车账号之后,交纳押金支付费用,扫描二维码骑行共享单车的行为,在事实上形成一种租赁关系。共享单车企业作为出租方,扫码骑行者为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方应将质量合格的单车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方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同时出租方应尽到审慎、善良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并向单车的承租方针对租车的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进行告知与提醒的责任。
二、未满十二周岁骑行者致伤中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根据上述规定,若是出现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导致受伤的,其监护人和共享单车方将承担相应责任。虽然单车出租方有通过意外保险措施应对此种风险以得到保障。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允。因此,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主要是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此可见,在骑行者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共享单车企业也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公平责任下的补偿。
三、共享单车自身存在产品缺陷致骑行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为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若是共享单车经过权威部门的司法鉴定予以确认确属存在产品缺陷,责任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共享单车的故意毁损破坏、盗窃、侵占、诈骗等不法行为的法律问题
(1)故意毁损、破坏单车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故意毁损、破坏共享单车行为,要看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适用刑事处罚。是否涉嫌犯罪可以从损毁财物的价值上作出一定的判断。如果用户在租用共享单车后,故意损毁、破坏单车的行为,毁损单车的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整的,根据情节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毁坏共享单车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属于《刑法》调整的,根据毁坏数额大小及其他严重情节,可能会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事处罚。
(2)盗窃共享单车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见上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盗窃共享单车的行为,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整,最重可处15日行政拘留,可并处1000元罚款。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调整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侵占单车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二)……(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享单车的承租方在使用后负有返还单车的义务,如果违反返还义务,将其据为己有不予归还,轻则行政拘留或罚款;重则涉嫌侵占罪面临刑事处罚。
五、共享单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报警按相应交通事故程序来处理,对方是机动车的,还涉及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赔偿问题;如发生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分担责任。
在共享经济时代,法律手段不会缺席,但也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各方社会主体都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应对。提高公众的道德水准和社会公德,以及政府应出台政策规范共享单车的使用及管理问题,让共享单车的治理有据可依。只有在现实、适度的法律规范出台,在明晰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共享经济才能持续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