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作者:刘东艾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方便快捷的网约车现在已经成了很多人的出行方式,根据相应政策,其合法地位也已经明确。不过在乘坐网约车出行时,万一出了交通事故,这个责任该谁来承担?
一、网约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案件类型:
第一种,事故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根据《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乘客损失可先由平台公司承担,或平台公司、司机、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平台公司、司机、车主之间如何划分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或过错比例划分。
第二种,事故造成司机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分两种情况。许多网约车由家庭自用型小车,由非营运型改为网约车营运后,风险增加。根据《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网约车车主如果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如果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的,保险公司赔偿。因此建议家庭自用型小车登记为客运车辆后,或在取得网约车运输证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三种,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可先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无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由网约车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赔偿范围内赔偿。具体赔偿比例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分。
二、相关案例
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法院一审判决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2016年6月17日,北京的廖某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骑自行车的秦某也由东向西行驶,经过廖某车辆时,车内乘客颜某开启右后车门与秦某发生碰撞,造成秦某人身及财产损害。该事故经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11月30日,北京海淀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避免危险发生的控制力等确定,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秦某医疗费、营养费等1.3万余元;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分别赔偿秦某4000余元。
此案宣判后,海淀区法院专门召开发布会,对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调研情况进行了通报。据介绍,该院目前共受理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7件,其中平台司机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法官预测,2017年的受案量会有较大增长。
三、网约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分析
网约车交通事故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包括:平台公司责任承担规则问题;网约车的商业三者险理赔问题;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关系问题;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线上、线下司机(或车辆)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人认为要妥善处理这类案件,首先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要明确双方关系。实践中,平台公司可能采取劳务派遣、集约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但平台公司与相关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要求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在发生事故时由责任保险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虑由平台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尊重合同约定。经审查免责条款有效的,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在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或者车辆)不一致的情况时,即使在注册司机擅自将账号外借他人或者擅自将业务委托他人完成的情形下,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对外也应当由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我国对于网约车的管理还不够健全,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北京、上海等地有同类型的案例,但就案件的判决认定各个法院是不一致的,针对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还需要积极探讨,公平合理的审理这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