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近日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屡有发生,继深圳和南京接连发生高楼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后。6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官方微博22日发布警情通报称,2019年6月22日12时许,南山派出所接到报警,一路人在人行道上被高空坠物砸伤。经初步调查,王某(女,32岁)在光彩新世纪家园小区家中打扫卫生时不慎导致一块健身用杠铃片坠落,致路人李某(女,36岁)头部受伤。李某已被送医治疗,无生命危险。高空坠物伤人已成一个社会治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为过错推定,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无论行为人是否为故意或过失,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均需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无法确定具体的行为人是谁的话,轻则很可能整单元或栋楼的住户都要承担补偿责任。
在高空抛物责任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要求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相应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立法者认为虽然这样的公平责任补偿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对多数无过错人所谓的不公平,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上述规定也使得人们可以通过互相监督、积极举证等方式来指出真正的侵权人或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使得真正的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尽量避免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
十八年前被业内视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的重庆郝跃案,虽然当时法院也同样判决由楼上22户业主承担责任。但上述判决的执行却阻力重重,用了近十年的时间才执行完毕。小区内的业主,迄今已经更换多次,多数新业主对往事并不知晓,事实是,事发至今的近18年间,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件,几乎从未间断,上海、长沙、郑州、广州、成都等地均有。而每次类似“全楼居民一起赔”的判决,总会引来一阵热议:有人说这是“连坐”,放走了真正的“凶手”,此种判决除了增加民众间的相互猜疑及对管理部门的怨气外,并未取得“促进了居民间的相互监督降低社会危害,减少不良影响,以法律唤醒道德”的效果。
所谓“高空坠物”分为抛与坠,抛物,属于人为的主观行为(搁置物,摆放物因属于人为放置应归于抛类),坠物,基本属于非主观意外(建筑物的构建等)。在做该类区分后,就会发现。建筑物的构建等,责任划分与责任人的确定相对容易,但抛物,则因有人的主动行为,责任人确定,相对困难。特别是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邻居间的陌生感增强,房屋使用人的频繁更迭,希望陌生人之间“相互监督,唤醒道德”是没有社会基础的。而该种行为危害最大,管理成本及高。所以,与其行为用法律惩罚这种行为,不如改变外部条件,使其进行该行为。比如,改变建筑设计的标准,如借鉴国外三层楼以上的窗户必须为内开,开封不得大于手臂伸出的距离,这样则可以有效的限制抛物,摆放物的可能,又比如,可以规定高层建筑必须有裙房或楼下绿化隔离带,使行人远离楼体,避免坠物伤人,总之,采取物理隔离手段要好于法律惩罚手段。